马尔康民声
中国·马尔康 www.penghuimc.com   来源:县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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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坝民声”反映“马尔康福利社新楼评估后土地性质‘划拨’不能转‘出让’问题“的复函

马尔府民声〔201516

“阿坝民声”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交转的《马尔康福利社新楼评估后土地性质‘划拨’不能转‘出让’》(阿州民声〔2015〕51号)文件已收悉,我县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县国土资源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3年12月16日县国土资源局向县人民政府呈报《关于对原马尔康镇福利社职工住房分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请示》,2014年1月9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以集资建房的形式对原住户土地使用权以划拨进行分户初始登记。如进入二级市场变更登记,按土地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进行划拨转出让登记。”2014年3月左右,县国土资源局为马尔康镇福利社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为住户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集资建房。

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文)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和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等相关规定,原马尔康镇福利社职工集资建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交易时按土地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

 

                                                      马尔康县人民政府

                                                           2015年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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