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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马尔康 www.penghuimc.com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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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村(居)民建房建设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马尔府发〔201451

马尔康镇、卓克基镇、松岗镇党委、政府,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县城市建设投入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日益增强,城市总体形象大幅提升,有效改善了人居环境。但是,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乱搭乱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建筑风貌不协调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不断发生,且有漫延的倾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建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管理,根据《马尔康县城市总体规划》、《马尔康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马尔康县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村(居)民建房建设用地和规划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划定城市规划区农村村(居)民建房区域。大郎足沟取水口以上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一切建房,二级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严禁原住村(居)民以外的任何建房,包括临时建筑。取水口以下至县林业局范围内的沿河两岸,一律禁止建房;靠山一侧,严格控制新建,原有建筑符合用地规划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改扩建。俄尔雅加油站、县文化馆以上,日瓦坝大桥以下区域为城市核心区,除已形成的自然村寨内和村寨边沿地带可适当建房外,其余地段原则上禁止农村村(居)民建房。严格控制在半山上建房,严禁挖山建房,避免造成地质灾害隐患

(二)严格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管理。农村村(居)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马尔康县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严禁乱搭乱建、未批先建。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合法取得,并报国土资源局批准宅基地原则上由村三委会在本村集体土地中调整本村不能调整的,可申请由镇政府协调,在本镇范围内跨村调整本村、镇确实不能调整解决,需占用国有土地、林地的,可经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按政策审批,有偿使用。不能调整解决土地的,可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保障房解决住房问题。严禁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国有林地建房。

(三)严格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建筑面积控制。县国土资源局必须严格照《马尔康县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人均不低于4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强化对建筑面积的审批管理,原则上人均不少于45平方米,每户最多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2.5倍。农村村(居)民建房应按审批要求形成方案图,并报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超审批宅基地面积、超审批建筑面积建房。建筑外观风貌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与周边协调。严禁少批多占、少批多建。

(四)严格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建房的审批管理程序。农村村(居)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马尔康县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村(居)民建房必须村三委会提出申请。村三委会协调,依法取得宅基地,经村三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现场踏勘,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建房。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居)民建房必须经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各乡镇、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不得擅自审批。农村村(居)民建房需占用林地的,必须经县林业局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

(五)切实解决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住房困难。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符合建房条件,但无土地作为宅基地,或有土地作为宅基地,但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允许建房的,由县政府统筹,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给予保障。房屋由县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造,建筑面积每户不低于70平方米不超过120平方米。农村村(居)民纳入住房保障的需作出不再在农村建房的书面承诺,每户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保障政策,按建安造价购买。购买的房屋五年内不得转让,五年以后转让的,需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

(六)加大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建房巡查和执法监管力度。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加大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建立台账,及时发现和纠正、制止农村村(居)民建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屡禁不止的,要迅速报告县有关部门制止、查处。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要把审批关,加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制止一切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彻底清理、查处乱占国有土地、林地,未经批准乱搭乱建行为,对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乱搭乱建、少批多建的,必须立即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拒绝拆除的,坚决强制拆除。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行拆除或依法拆除造成的损失,一律自负。对工作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阳奉阴违、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以严肃党纪、政纪、法纪。

          马尔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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