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府办发〔2014〕51号
马尔康镇、卓克基镇、松岗镇党委、政府,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国土资源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我县城市建设投入不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日益增强,城市总体形象大幅提升,有效改善了人居环境。但是,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乱搭乱建、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建筑风貌不协调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不断发生,且有漫延的倾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建房建设用地和规划审批管理,根据《马尔康县城市总体规划》、《马尔康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马尔康县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建房建设用地和规划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划定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建房区域。大郎足沟取水口以上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一切建房,二级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严禁原住村(居)民以外的任何建房,包括临时建筑。取水口以下至县林业局范围内的沿河两岸,一律禁止建房;靠山一侧,严格控制新建,原有建筑符合用地规划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改扩建。俄尔雅加油站、县文化馆以上,日瓦坝大桥以下区域为城市核心区,除在已形成的自然村寨内和村寨边沿地带可适当建房外,其余地段原则上禁止农村村(居)民建房。严格控制在半山上建房,严禁挖山建房,避免造成地质灾害隐患。
(二)严格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管理。农村村(居)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马尔康县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严禁乱搭乱建、未批先建。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必须合法取得,并报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宅基地原则上由村三委会在本村集体土地中调整;本村不能调整的,可申请由镇政府协调,在本镇范围内跨村调整;本村、本镇确实不能调整解决,需占用国有土地、林地的,可经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按政策审批,有偿使用。不能调整解决土地的,可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保障房解决住房问题。严禁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国有林地建房。
(三)严格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建房用地、建筑面积控制。县国土资源局必须严格按照《马尔康县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人均不低于4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强化对建筑面积的审批管理,原则上人均不少于45平方米,每户最多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2.5倍。农村村(居)民建房应按审批要求形成方案图,并报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超审批宅基地面积、超审批建筑面积建房。建筑外观风貌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与周边协调。严禁少批多占、少批多建。
(四)严格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建房的审批管理程序。农村村(居)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马尔康县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村(居)民建房必须向村三委会提出申请。由村三委会协调,依法取得宅基地,经村三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现场踏勘,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建房。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居)民建房必须经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各乡镇、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不得擅自审批。农村村(居)民建房需占用林地的,必须经县林业局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
(五)切实解决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住房困难。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符合建房条件,但无土地作为宅基地,或有土地作为宅基地,但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允许建房的,由县政府统筹,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给予保障。房屋由县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造,建筑面积每户不低于70平方米、不超过120平方米。农村村(居)民纳入住房保障的,需作出不再在农村建房的书面承诺,每户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保障政策,按建安造价购买。购买的房屋五年内不得转让,五年以后转让的,需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
(六)加大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居)民建房巡查和执法监管力度。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村(居)民建房管理,加大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建立台账,及时发现和纠正、制止农村村(居)民建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屡禁不止的,要迅速报告县有关部门制止、查处。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加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坚决制止一切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集中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彻底清理、查处乱占国有土地、林地,未经批准乱搭乱建行为,对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乱搭乱建、少批多建的,必须立即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拒绝拆除的,坚决强制拆除。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行拆除或依法拆除造成的损失,一律自负。对工作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阳奉阴违、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以严肃党纪、政纪、法纪。
马尔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