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府办办理〔2017〕58号
李永森代表:
首先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政府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在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并收到市人大代表信访工作室交办的代表建议后,市政府庚即安排专人对代表建议进行了梳理、分解,并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人大代表建议、意见交办工作会议。会上,将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给农民造成的损失的建议》交市环林局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工作进行了全程督办。7月至8月,经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意见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现将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野生动物损坏农作物给农民造成的损失的建议》答复如下:
建议收悉后,马尔康市环林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落实专人负责跟进办理,并于每月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了解代表初衷、征求代表意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一是受灾乡镇、村每年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猎捕指标,以减轻受害。根据受灾乡镇、村的申请,统一由市环林局制订猎捕计划,并报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猎捕侵害群众财产的野生动物。由于每年的3至7月为全省禁猎期,在此期间禁止猎捕任何野生动物,猎捕指标只能在8月下达。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猎捕指标后,立即下达给受灾乡镇,以解决野生动物侵害群众财产的问题,减少农民损失。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它损失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经费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于省人民政府目前没有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市级财政又无力承担,目前还无力给予补偿。我市已通过多种渠道向上级反应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请求给予补偿的情况,也将继续向上级反映和争取。目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已公布实施,《条例》将对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给予经济补偿等作出明文规定,待州人民政府出台具体补偿政策后,我市立即贯彻实施。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市环境保护和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请将《市人大第二届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填写后反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本答复意见已在“中国·马尔康”门户网站(http://www.penghuimc.com/)发布,敬请点击评价,提出宝贵意见。办理答复件单位:市环林局,联系人:张君鉴,联系电话:0837-2822170(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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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