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府办办理〔2017〕48号
严木初、安登、东周、胡双全代表:
首先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政府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在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并收到市人大代表信访工作室交办的代表建议后,市政府庚即安排专人对代表建议进行了梳理、分解,并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人大代表建议、意见交办工作会议。会上,将你们提出的《关于根据离任村干部任职工作年限实行差别待遇的建议》交市民政局办理,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工作进行了全程督办。7月至8月,经市政府办公室对办理意见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现将你们提出的《关于根据离任村干部任职工作年限实行差别待遇的建议》答复如下:
建议收悉后,马尔康市民政局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落实专人负责跟进办理,并于每月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了解代表初衷、征求代表意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1992年,州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农村老党员生活困难的意见》。在执行中,针对消费和物价水平逐年变化情况,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的意见》,对加强和落实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政策提出明确要求和安排部署,全州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为:从解放初期到1956年底,担任过村委、居委会、治保主任的人员,60元/人.月;1957年担任过合作社社长、会计的人员,60元/人.月;从1958年至2007年(上一届换届)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大队长、社长、村委会主任(村长)、会计职务,连续10年累计12年以上的人员,50元/人.月。
2010年综合参考“三老人员”、“五保户”及邻近市州执行标准,经州委组织部、州民政局、州财政局请示州委、州政府,建议我州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150元/人.月,州、县两级财政按4:6比例负担。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和办公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9〕49号)和《关于建立健全村干部离职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川组通〔2009〕01号)文件精神,全州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由50元/人.月和60元/人.月标准提高至150元/人.月,2011年州委常委会上通过并开始执行。
2014年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再次向州政府提出提高全州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请示,经十届州委第64次常委会、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从2015年1月起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90元,达到每人每月240元。我市2017年476名离任村干部,发放资金1370880元,市级财政承担822528元。我市财政比较困难,但每年离任村干部资金都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以后,根据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离任干部的生活补助。针对你们提出按照年限增加生活补助的建议,我市民政局将积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争取州委、州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市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请将《市人大第二届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填写后反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本答复意见已在“中国·马尔康”门户网站(http://www.penghuimc.com/)发布,敬请点击评价,提出宝贵意见。办理答复件单位:市民政局,联系人:孙永涛,联系电话:0837-282337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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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