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关键词条例出台背景
工伤保险是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工伤认定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关键词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关键词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对应鉴定等级享受以下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为:
支付项目 | 标准 | 支付渠道 | ||
伤残一到四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级 | 25个月本人工资 | |||
三级 | 23个月本人工资 | |||
四级 | 21个月本人工资 | |||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 一级 | 本人工资的90% | ||
二级 | 本人工资的85% | |||
三级 | 本人工资的80% | |||
四级 | 本人工资的75% |
其中五级至六级伤残待遇为:
支付项目 | 标准 | 支付渠道 | ||
伤残五到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18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六级 | 16个月本人工资 |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 | 五级 | 1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六级 | 1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伤残津贴 (保留劳动关系) | 五级 | 本人工资的70% | 用人单位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
六级 | 本人工资的60% |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 | 五级 | 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六级 | 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其中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为:
支付项目 | 标准 | 支付渠道 | ||
伤残七到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13个月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八级 | 11个月本人工资 | |||
九级 | 9个月本人工资 | |||
十级 | 7个月本人工资 |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 | 七级 | 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八级 | 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九级 |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十级 | 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 | 七级 | 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
八级 | 1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九级 | 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十级 |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职工工亡享受以下待遇:
支付项目 | 标准 | 支付渠道 | |
因工死亡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按本人工资比例发给依靠职工提供生活主要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增加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