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审核、划拨办理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三、申请条件
参加了马尔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
四、申报材料
1.可直接结算的定医疗机构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主和患者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住院的发票、清单、出院证明原件等。
2.非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由患者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一收取资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主和患者户口簿或身份证、农行卡复印件各1份,住院的发票、清单、出院证明原件各1份)。
五、办事流程
1.各定点医疗机构将患者住院产生费用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初审后,带齐所需申报材料,到县新农合办进行复审。
2.县新农合办进行复核后向财政申请拨付医疗费用补偿款(由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将复审后的补偿款划入该定点医疗机构的账户,县外住院的经复核后补偿款划入患者个人账户)。
3.同时所有原始资料归档备案。
六、办理时限
60天(年底结算、财政补助资金未到位的情况除外)
七、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县政务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
联系电话:0837-2825625
投诉电话:0837-283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