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章第二十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