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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马尔康 www.penghuimc.com   来源:县社保局  发布时间: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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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办理

 

一、申办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二、经办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医疗报销应提供:

1、工伤认定文件;

2、门诊治疗提供原始票据、门诊费用明细清单、药物治疗处方,相关检查报告单,病情诊断证明书等;

3、住院治疗提供原始票据、费用逐日清单、全套病历、相关治疗检查报告单、病情诊断证明书等;

4、工伤后续治疗、旧伤复发治疗(以上包括门诊治疗),转诊转院治疗需事先审批。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复查)鉴定结论。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核表,审批后方可治疗,情况紧急可先就近医院医治,待伤情稳定后转入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5、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如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等,需提供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三)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文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原件;

(3)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如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等,需提供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单位经办人到社保局进行申报;

(2)社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

(3)社保经办机构作出支付的通知;

(4)按时足额支付待遇;

    (四)定期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1、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文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原件(伤残等级鉴定文件);

(3)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的文件(1 ——4级人员);

(4)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及开户清单。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单位经办人到社保局进行申报;

(2)社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3)社保经办机构作出支付的通知;

(4)通过银行按时足额支付待遇;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文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原件(伤残等级鉴定文件);

(3)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六)生活护理费

1.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

2.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

3.支付标准为: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月支付。

(七)申领一次性工亡待遇

1、所需材料

(1)工亡认定文件;

(2)火化证;

(3)工伤发生后经抢救死亡的以及1—4级工残人员死亡,在当场死亡的基础上,增加医院的死亡证明书;

(4)有第三方责任的,如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等,需提供相关事故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2、申领程序

(1)死者家属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齐所需资料;

(2)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支付核定工亡待遇;

(3)死者家属出具收款凭据。

3、一次性工亡待遇

(1)工亡补助金

当场及经医院抢救后死亡的(48小时之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4级工残人员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个月。

(2)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阿坝州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1、所需材料

(1)工亡认定文件;

(2)供养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出生年月日均以公安机关核发的《户薄籍》为准,《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审核;

(3)养父母、养子女、及未婚生子女均以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为准。如公证书、判决书、DNA亲子鉴定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审核。

(4)除遗腹子女外,享受工亡供养亲属待遇资格的一律按工亡时的相关政策确定,以后不追加。

(5)法律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2、支付标准

按照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3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五、办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马尔康县社保局(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837—2828062

     投诉电话:0837—28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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