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用人单位
二、提供资料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招用人员简章(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发布招用工信息;
(三)到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地方与求职者面对面交流洽谈;
(四)办理招聘登记;
(五)向就业服务机构反馈招用工情况。
四、政策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
五、办结时限
随到随办。招聘单位在招聘结束后,5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反馈招聘结果,并办理用工备案及就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