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服务。
二、服务对象
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办理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3.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4.按城镇户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城镇户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因灾失地且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工作依据
《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阿坝州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州劳社办〔2009〕85号)。
四、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居委会提出申请(没有社区.居委会的向乡镇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乡镇)核实相关情况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署核实意见报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完成复核工作,在《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
4.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管理机构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其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并将有关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将登记证交社区发放给就业困难人员本人。
五、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4.属残疾人员的须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5.属低收入家庭人员的须提供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6.属被征地或因灾失地农民的须提供县级相关部门出具的承包地被征用(因地震灾害失去土地).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7.属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的须提供本人常住地就业服务管理局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失业申报的登记证明。
六、政策依据
阿州劳社办〔2009〕85号。
七、办结时限
1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