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
二、服务对象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县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
三、提供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非本县户籍提供常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2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
3.属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人员,应提供学历证书或学校肄业证明;
4.属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或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
5,属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应提供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属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或停业证明;
7.属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有关证明;
8.属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人员,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复原退役证明;
9.属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应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属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县户籍人员,应提供暂住证。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歇业,停业证明或常住地乡镇或社区出具的稳定就业满6个月且失业的证明。
四、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人员持相关资料证明向就业服务管理局申请,并填写《阿坝州就业失业登记表》;
2.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
3.就业服务管理局办证。
五、政策依据
阿州人社办〔2011〕56号。
六、办理流程
1.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管理机构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将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录入信息系统,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2.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管理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受理登记机构(平台)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3.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管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登记证》上进行标注。
4.《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予以换发,并在旧证第二、三页加盖“作废”章。
5.《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证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6.公共就业服务和人才交流管理机构对《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年检,年检对象主要为持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应在创业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年检;其他人员由为其最近一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管理机构或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应核实其就业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将相关信息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在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相关变更情况、年检日期、年检人,并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7.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移居境外的、死亡的等情形,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注销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
七、工作时限
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