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
补贴数额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
三、提供资料、办理程序
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政策依据
国办[2014]22号、川府办发[2014]26号、川人社发[2014]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