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补贴标准
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提供资料、办理程序
参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四、政策依据
国办[2014]22号、川府办发[2014]26号、(暂执行到2015年)川人社发[2014]20号、国办[201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