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对象:已办理过婚姻登记,但婚姻登记证书丢失或损毁的。
2、受理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或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申请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2、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夫妻关系的记载,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如双方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写委托书,写清委托人姓名,并在居住地司法部门公证。
4、办理时限:即办件
5、收费情况: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