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二、法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申请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可以申请低保。
四、申报材料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农村低保申请书;
2、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4、有效地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材料;
5、彩色寸照2张;
6,重度残疾人身份确认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提出审批意见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固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不包含入户调查、公示时间)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县政务中心民政和扶贫移民局窗口
联系电话:0837-2831281 投诉电话:0837-283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