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单位负责人复核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房屋他项产权证》,并出具办结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川价发(2008)87号: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
(二)收费标准: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宅550元/件;2、抵押手续费:非住宅收取贷款金额×1‰
七、办理地点
马尔康县政务服务中心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窗口(一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程怡 联系电话:0837-2831286
房地产(房屋)抵押登记
一、法定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168号令, 2008年2月15日)
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第四十二条:“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三、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一份)
(三)抵押合同(原件一份)
(四)主债权合同(原件一份)
(五)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原件一份)
(六)个人委托代理的,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单位委托办理的,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七)其他必要材料(如:股份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全民所有制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提交相关证明代为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政务中心房管所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对按规定如需要现场勘查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并出具勘查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完善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窗口负责人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窗口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