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2月15日)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个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三)契税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一份)
(五)其他必要材料;
(六)个人委托代理的,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单位委托办理的,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政务中心房管所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窗口负责人审核(2个工作日)。
审核:窗口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4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负责人复核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房屋产权证》,并出具办结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川价发(2008)87号: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
(二)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1)房屋买卖:住宅6.00元/平方米(买卖双方各承担
50%),非住宅:成交价的0.8%;(2)房屋赠予:房价的1%。
七、办理地点
马尔康县政务服务中心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窗口(一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程怡 窗口联系电话:0837-2831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