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由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族宗教局、城市管理局、卫计局、残联、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尔康镇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马尔康镇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领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救助站送至州福利机构安置。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或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派人前来料理后事。发出通知两周后,没有前来料理后事的,救助站会同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流浪乞讨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救助站应当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救治、诊断。
第九条流浪乞讨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由救助站核实后给予救助。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立即终止救助,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流浪乞讨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救助站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二条救助站应当对公安机关护送来站的被拐卖受害人实施救助。
第十三条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向救助站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救助站应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流浪乞讨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站应当先行救助。
第十五条流浪乞讨人员有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救助站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
第十六条流浪乞讨人员为疑似境外人员的,救助站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确认求助人员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通报,并可受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的委托提供临时服务。
第十七条救助站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
第十八条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一)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建立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形成“政府主导、民政局牵头、各部门配合、救助管理机构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联系会议由以下部门组成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计局、马尔康镇、市民族宗教局、市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残联。
第二十一条联系会议的主要职能:
(一)掌握、了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和动态,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意见。
(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措施。
(三)组织临时联合执法队伍,对市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清理。
第二十二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按照市领导批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联席会议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会议议定事项,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印发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民政局负责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主要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救助工作。督促救助管理站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负责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确保救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第二十七条马尔康镇网格员一近发现区域内流浪乞讨情况要立即报马尔康镇政府,镇政府要指派专人负责,并及时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同时网格管理人员要做好宣传和劝解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设施设备和督查检查所需资金,落实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救助保护工作经费,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局对流落街头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市救助站求助。发现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送往市卫计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三十条市卫计局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指导各定点医院对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提供医疗救治。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护送至市人民医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弃婴(0-1岁)和幼儿(1-6岁)需经定点医院检查,排除传染性疾病后护送到市救助站。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精神病人护送至定点医院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由卫计局通知出具病情证明,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机构解决,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对象的返乡事宜。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查找、联系其家属或单位,并通知其家属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医疗费用由其家属予以支付。
第三十一条市民族宗教局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教职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残联主要负责对流浪乞讨残疾人员进行身份排查残疾确认。对拐骗、胁迫利用未成年残疾儿童乞讨、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通知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其做好解救、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餐馆茶楼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对需要救助人员及时联系流浪乞讨救助站进行救助。
第三十四条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发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制宣传册、电视台等平台播放宣传救助影片、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向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从根源上消除沿街乞讨的现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马尔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