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领域服务

临时救助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救助 > 临时救助
中国·马尔康 www.penghuimc.com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1
【字体:
马尔康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加强城乡社会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确保临时生活救助规范、有序、有效推进,健全、完善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依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生活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家庭,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日常生活中造成暂时生活困难,而由政府给予的一种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

(四)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

(五)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

(六)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七)坚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籍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

(一)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三)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的范围。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医治,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短期内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遇到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

(三)贫困家庭因子女教育支出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八条 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办法,按照《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时,享受的救助金额应相同。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因以下原因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补助参考标准为:

(一)因患危重病或重度残疾,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个人实际负担在扣除所报费用和城乡医疗救助后,自费费用仍超过3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  

(二)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发生临时生活困难的,给予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

(三)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发生临时生活困难的,给予补助额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

(四)贫困家庭有子女在高中、大学阶段就学,经各种非专项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给予每名学生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200元的救助。教育、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对贫困学生给予了专项救助金的,民政部门不再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除已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外,可再给予相当于1—2个月家庭最低基本生活费用的救助。

第十条 临时生活救助金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10000元。

因多种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重复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每年不得超过两次,累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10000元。

第十一条临时生活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临时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及发放程序。临时生活救助工作程序既要严格规范,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特点。临时救助按照“村(居)民自愿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 (镇)政府审核、市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办理。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 临时生活救助金。对因突发事件提请的紧急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应当适当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审批,增强救助实效性。

(一) 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生活困难证明,并提供收入、财产、户籍以及其他材料;村(居)委会受委托根据 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由市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 困难家庭申请及村(居)委会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相关材料后,应当召开乡(镇)党委或政府会议,对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查, 并对无疑议的临时生活救助困难家庭张榜公示。对初审情况有疑议的要派乡(镇)干部进行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退回进行补充完善。对符合临时生活 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市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临时生活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有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并且需求紧急的,市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金,但应当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市级按辖区内行政区划户籍人口每人不低于5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临时生活救助明细台帐。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每年10月份提出下一年度临时生活救助金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临时生活救助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市民政局按年度就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向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报送专题报告,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因弄虚作假骗取临时生活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一年内不得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临时救助家庭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