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马尔康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的职责
生态公益林建设是优化我县生态环境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要按照县、乡、村三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主要职责、护林员职责、监管员职责的要求,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履行各自职责。护林员和监管员在做好巡山护林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填写“护林员巡山记录”和“监管活动记录”,“护林员巡山记录”每月不少于22天,巡护员履职情况将按照《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监督
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监督组,按照《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对各乡(镇)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及时整改到位,如整改不力将视情节轻重,调减直至取消当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生态公益林资金的兑付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严格按照《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即时将2013年度生态公益林资金兑现到各农户账户,将反映兑现情况资料存档,并上报县林业局。
四、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的考核
每年11月,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按照《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对各村生态公益林进行自查验收,将自查结果上报县林业局。12月,县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年初签订的责任书和管护合同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并根据考核结果,依照《马尔康县生态公益林管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及时兑付当年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马尔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