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推进马尔康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马尔康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全市公租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公租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分配及政策起草等工作。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租房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新就业无房职工,其次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同时促进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化,努力实现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全覆盖。
第二章准入条件与申请方式
第六条保障对象及条件
(一)马尔康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马尔康市城镇常住户口(两年以上);
(2)享受马尔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所属社区和马尔康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入户进行情况调查并确认;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马尔康无私有产权住房或在马尔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近五年内在马尔康无转让住房记录。
(二)在马尔康市新就业无房职工:
(1)马尔康市级机关在编在职职工;
(2)本人及配偶在马尔康地区未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或棚户区改造等福利性住房。
(三)在马尔康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在马尔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连续工作或居住满2年(含)以上,且在马尔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缴纳2年(含)以上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马尔康市无私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3)近5年内在马尔康市无转让住房记录。
第七条申请方式
公租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员申请公租房以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申请时间
公租房申请办理的具体时间,以马尔康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公告为准。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限内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准备以下证明材料(一套),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机关审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1. 马尔康市公租房申请表;
2.户口簿,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应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3.市民政局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由所属社区开具的困难家庭证明。
4.马尔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正常缴纳证明。
第十条公租房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统一分配。申请、初审、复审、公示、轮候、配租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社区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和签署意见,并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社区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社区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张榜公示初审意见。
(二)审核。申请人所在乡人民政府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等基本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经复审合格的家庭由所在乡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自收到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资料之日起,须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及居住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终审并签署意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终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格进行不少于10日的张榜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后,取消申请人资格;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予以办理申请。
(四)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并及时向原申请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五)配租。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摇号配租,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轮候。
取得轮候资格的孤寡老人、残疾人(三级及以上)、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在马尔康市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配租。
(六)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马尔康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发出通知书10日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
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颁布的四川省《公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实行一年一签。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又无共同申请人的,则收回其租住的房屋。如有共同申请人的,则由共同申请人作为新的承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剩余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租金及租房保证金标准
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以核定的住房保障面积为基准,每月每平方米租金0.70元。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核定的住房保障面积为基准,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为2元。
原廉租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方式。申请原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按照8.0元/平方米·月执行,人均保障面积为10平方米,人均每月享受租赁补贴金额为80元,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按照3人计算,每户家庭每月享受租赁补贴金额不超过240元。
承租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向出租人交纳第一次房屋租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缴纳租赁保证金,未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缴纳2000元租赁保证金。租赁期届满退还房屋时,承租人无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全额退还租房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房屋管理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租金、水、电、通讯、数字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自行添置设施的,退出住房时不予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及赔偿责任;人为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承租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还所承租的公租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承租住房或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原廉租住房住户的申请条件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申请条件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户,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按市场标准价格收取租金。
承租人(新就业无房职工除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马尔康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退出承租的公租房。拒不退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租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马尔康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承租公租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破坏或擅自装修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马尔康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公租房的规划、建设,指导并监督社区(居委会)、乡镇、市级有关部门审核承租人的申请,开展公租房轮候、配租公示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查处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马尔康嘉绒投资有限公司为马尔康市公租房的产权所有人,负责马尔康市公租房的使用、运营、合同签订、租金收取、房屋维修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公租房的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违法违纪行为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和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马尔康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马尔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马尔府办发〔2015〕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