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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马尔康 www.penghuimc.com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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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足球赌博办公室关于印发马尔康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尔府办发〔2017〕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严格规范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实现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置目标,进一步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马尔康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bet365足球赌博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马尔康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泔水)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残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单位和个人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产生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用油或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经营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负责禽畜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禽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除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残渣油脂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垃圾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教育、旅游、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六条倡导规定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膳食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一体化,支持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创新,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行业自律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的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八条产生单位责任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市城管局的要求分类收集餐厨垃圾,并将其交给经市城管局许可的单位收运、处理。

第九条处理费用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不对产生单位收取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用,由市政府予以经营公司补贴。

第十条服务许可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

未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活动。

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处理服务许可通过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方式由市城管局授予。

市城管局应当编制已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名单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收运单位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具有餐厨垃圾专用运输车标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汽车城区道路行驶证》等许可证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处理单位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三)餐厨垃圾处理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停业歇业

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市城管局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

市城管局在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前,应当落实保障及时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市城管局备案。

市城管局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主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建立主城区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

第十五条产生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局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三)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 

(四)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并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

第十六条收运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免费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三)在收运餐厨垃圾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四)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第十七条处理单位要求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市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备案。 

(七)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管局、市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台账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产量和去向等情况。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初次建立台账时,应当分别向市城管局、市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报告登记,并提交其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的收运协议复印件。签订协议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城管局、市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变更登记。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每月向市城管局报告登记。

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市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建立台账和报告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联单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实行联单制管理: 

(一)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市城管局申请领取。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交运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收运单位验收签章后,留存联单第一联。 

(三)收运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餐厨垃圾随同余下的四张联单运抵处理单位。 

(四)处理单位应当验收运来的餐厨垃圾,核实联单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二联交收运单位留存;将第三联自留存档;将第四联、第五联分别按规定报送市城管局、市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四)收运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六)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七)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饲喂畜禽。 

(八)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联动执法

市城管局、市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二十二条计分管理

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并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管理。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市城管局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处理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许可投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城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

市城管局、市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产生单位责任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按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收运处理单位责任

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按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其他责任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相关部门按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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