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财〔2017〕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省、州和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川财农〔2016〕16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马尔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尔康市财政局马尔康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马尔康市发展和改革局马尔康市民族宗教局
马尔康环境保护和林业局马尔康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
马尔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21日
马尔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省、州和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川财农〔2016〕16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州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农村残疾人扶贫。
第五条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基础上,结合年度脱贫任务,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挂钩,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六条市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规模。市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省对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考核体系。同时,也作为市对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考核体系。
第七条中央、省、州下达到我市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一)贫困状况主要考虑有贫困任务的乡镇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收入、人均财力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
(二)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省和州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三)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村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
第八条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年度计划,贫困深度、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收入等因素进行分配。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是在中央、省和州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后,对各贫困村、贫困户基础设施、产业发展不足部分进行补充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与资金下达
第九条我市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市,由市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7〕50号)等有关政策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省、州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十条中央、省、州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农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六)与脱贫攻坚相关的其他支出。但是,教育(“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科学、文化、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渠道安排,不得通过中央、省、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
第十一条中央、省、州和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费按照扶贫工作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可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县”制度,由市本级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脱贫目标任务等安排使用。除中央、省和州确定的重大扶贫项目外,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市级资金管理部门、市扶贫移民局和市财政局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建档立卡结果为依据,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有效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瞄准贫困村、贫困人口,确保资金使用精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州和市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探索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效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六条市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资金。
市财政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各部门和各乡镇。
第十七条各部门及乡镇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当年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达到95%以上。结转结余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管理。各部门、各乡镇将清理情况作详细说明报主管部门和市扶贫移民局及攻坚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脱贫攻坚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收回或保留使用。
第十八条各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导检查,积极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拨付的程序具体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预付款的拨付。在项目启动时,需支付启动资金或需预付材料资金时,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经市扶贫移民局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或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预付,预付比例不得超过资金计划或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拨付进度款时扣回。
(二)项目实施进度款的拨付。项目在实施中,按照实际完成的项目进度拨付。在拨付项目进度款时,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发票等进行拨付。
(三)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资金。若需进行项目审计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办理拨款时,还需提供相关的审计结果。
(四)扶贫资金直接补助到户的资金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16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规定。属于“自建”项目的按照《马尔康市关于加强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自建”管理的意见》(马尔委办〔2016〕16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各乡镇要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及时向市扶贫移民局和主管部门报送脱贫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
(二)市扶贫移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民宗局、市农畜水局、市林业局、市残联等部门分别拟定中央、省、州及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审。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三)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监管。
(四)市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畜水、林业环保、残联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各乡镇要按照我市制定的《村财民理乡监管办法》负责专人管理项目,专人进行报账,确保扶贫资金及时到位,积极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在收到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当围绕年度脱贫攻坚目标,在资金使用范围内,按照支出方向,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60日内报省州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畜水、环保林业、残联等部门备案。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资金,不再单独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川办发〔2016〕44号、川办函〔2017〕50号文要求,编制入市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州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公告公示。
(一)市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60日内,对资金安排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
(二)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下达资金后10日内,对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示栏或以广播、手机信息等形式公告公示;项目竣工后10日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公告公示。
第二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将按照省州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市级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畜水、林业、残联等部门及各乡镇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及上级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市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畜水、林业、残联等部门要完善资金监管体系,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成常态化、多元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扶贫移民、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畜水、林业、残联等部门及各乡镇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指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