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府发〔20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马尔康市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已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马尔康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审批表
2.马尔康市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
3.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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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9日
马尔康市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轻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努力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四个好”的目标。根据《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办﹝2017﹞20号),结合马尔康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马尔康市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为卫生基金)。为规范卫生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家庭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
第三条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市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上级下达的救助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救助资金;
(三)市级各部门、单位归集的救助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五)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六)按规定用于精准扶贫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卫生基金的募资规模一般不低于300万元。
第六条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启动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卫生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八条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市区域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第九条救助标准
(一)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在市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及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超过10%的费用由卫生扶贫基金全额救助,对合规转诊到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贫困患者合规费用控制在10%以内。对确因家庭困难的特殊困难患者,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
(二)2016年1月起在马尔康市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报销后的费用纳入基金保障。
第十条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市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住院分娩、未纳入报销的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纳入救助:
(一)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因自身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赌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整容矫形、镶牙配镜、安装假肢、保健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发生医疗费用超过1个自然年度仍未结算和申请救助的。
(五)其它规定不予救助的。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救助对象患病就诊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医保证、市卫计局精准扶贫优惠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即时结算医疗费用,市外未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按医保费用相关报销程序结算。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结算制度,不缴纳住院预付款,市、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诊疗结束后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市卫计局医疗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
(二)填写《马尔康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1、2》(详见附件1、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政策给予救助,并提交所需材料(详见附件3)
符合报销条件的贫困户,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和复审后,由乡镇府及时将卫生计生部门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内实行实名举报,公示无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卫计局。
第十三条卫生基金原则上采用银行直接“打卡”方式发放,对于不具备直接“打卡”发放条件的地方允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卫生基金发到救助对象。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卫生基金由市卫计局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卫生计生部门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对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管职责;市人社局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落实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每月5日前,按时向州卫生计生委、州财政局报送上月卫生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九条市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市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卫生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卫生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基金的建章立制、政策宣传、管理规范、基金补充、责任落实、使用效果等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因新农保政策调整导致贫困户支付比例超出控费要求,以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