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府发〔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马尔康市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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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9日
马尔康市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资助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避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为加强管理,管好用好基金,使之真正起到助学作用,依据《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市政府广泛筹集资金设立,专项用于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基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助学,是指在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州各项助学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经审查合格后,按学年给予一定资金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
第四条基金的管理使用秉持学生自愿申请,一学年一补助,逐级审核把关,注重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基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级下达的助学性质的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助学资金。
(三)市级各部门、单位归集的助学性质的资金。
(四)对口援助及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五)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等。
(六)按规定用于教育扶贫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基金的规模为300万元,为确保基金余额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启动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七条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基金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八条基金的主要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其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马尔康市。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三)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资助、助学贷款等)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
第九条基金同时对农村及城镇经济困难家庭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及中职院校在读学生给予资助。接受资助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马尔康市的学生(含户籍已由马尔康市迁至就读学校的学生)。
(二)农村及城镇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父母有1人以上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除外)。
(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及中职院校在读学生。
第四章助学标准
第十条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家庭困难程度、就学负担情况等相关因素确定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给予救助。
(一)学前教育阶段: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后,对学生仍无力支付文具费用的,给予不超过100元/学年的特殊困难救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后,对学生仍无力支付保险费、校服费用、文具费用、辅导资料费用的,给予不超过500元/学年的特殊困难救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后,对学生仍无力支付保险费、校服费用、文具费用、辅导资料等费用,给予不超过1000元/学年的特殊困难救助。
(四)高等教育(含中专中职)阶段:对学生交通费、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分别给予本科学生2500元/学年的救助,高职大专学生2000元/学年的救助,中职中专学生1500元/学年的救助。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受帮扶单位直接资助标准低于本标准的,基金补足不足部分,高于本标准的不再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根据低起点起步、适当拉开差距、财力逐步提高的原则,对农村及城镇经济困难家庭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及中职院校教育的在校学生。按照本科、高职大专、中职中专三个学历层次分别给予资助。
(一)本科学生:2000元/学年。
(二)高职大专学生:1500元/学年。
(三)中职中专学生:1000元/学年。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及中职院校教育阶段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视为特别困难情况,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救助对象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
(二)孤儿等无经济依靠者。
(三)家庭因天灾人祸等造成严重经济困难。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
(五)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
第五章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申领程序遵循“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部门审定→公示、公告→拨付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到各乡镇领取《马尔康市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二)村级初审:村(居)委会对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进行初审。
(三)乡镇复审:村(居)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
(四)部门审定: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持《马尔康市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在读学生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市扶贫移民局或市民政局,由市扶贫移民局或市民政局对是否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镇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市扶贫移民局或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持《马尔康市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在读学生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对学生入学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对乡镇政府和市扶贫移民局、市民政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
(五)公示公告:经最终审定同意后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标准,由市教育局在市电视台公示;由村(居)委会在村(社区)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就读学校、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公告7天无异议的,由市教育局发放助学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市教育局是管理发放基金的责任主体,负责开设基金专户,对基金进行专账核算、管理;负责筹集、审核、报批、发放救助金,建立受助学生台账;负责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教育基金筹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户籍条件和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市扶贫移民局和市民政局负责审核是否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城镇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市教育局负责审核学生就学情况的真实性,是否是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及中职院校教育的在校学生,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每年11月底前,由市教育局向市政府常务会专题报告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意见。
第十七条每年12月底前,由市审计局牵头,监察、财政等部门参加,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形成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八条严格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基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全额追回已发放的救助基金。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虚报冒领的,责成责任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救助基金,并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经办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