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府办发〔2017〕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
《马尔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bet365足球赌博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马尔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1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2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2.4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5 其它应急指挥机构
3.1 预防工作
3.2 监测预警
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2 报告形式
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4.4 报告内容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程序
5.3 响应行动
5.4 响应终止
6.1 恢复生产
6.2 灾害补偿
6.3 抚恤和补助
6.4 社会救助
6.5 奖励和责任
7.1 培训
7.2 演练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8.2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8.3 技术储备与保障
9.1 预案管理
9.2 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9.3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10.1马尔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10.2 马尔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成员名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我市畜牧业生产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我市突发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自行启动
Ⅰ—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立即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4.3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4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在常态下,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全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突发Ⅲ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后,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自动转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农畜水局长、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为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应急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卫计局、市环林局、市武装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科知局、市工质食药局、市经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同时,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转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突发Ⅰ级、Ⅱ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指导各乡镇处置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2.2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由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接到疫情报告后,组织对疫情信息分析、研判,负责向防控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和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疫情发展趋势,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防控措施及解除封锁、终止响应等建议。
2.3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发生Ⅲ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专家技术组、应急处置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置组、灾情统计组等工作组。
2.3.1综合协调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农畜水局、市卫计局、市环林局及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3.2专家技术组
由市农畜水局牵头,市科知局、市卫计局、市环林局、市工质食药局及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指导开展防控技术工作。
2.3.3应急处置组
由市农畜水局牵头,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武装部、市卫计局、市公安局、市环林局、市工质食药局、市经信局、市科知局及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4应急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应急办、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及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技术装备、经费、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2.3.5善后处置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局、市监察局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做好恢复生产、灾害补偿、社会救助、抚恤补助等工作。
2.3.6灾情统计组
由市农畜水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环林局及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灾害损失、人员伤亡、救助对象等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2.4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的审批、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市武装部:负责军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驻地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畜水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依法向指挥部提出疫区封锁、扑杀染疫动物等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指导;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评估疫情损失和补偿等。
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的防护、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及人间疫情监测等工作。
市环林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市市农畜水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财政局:按规定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款物,并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掌握社会动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动物产品及物品销毁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因疫情引发的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发改局:负责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申报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
市科知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技术的科研攻关,协调解决药物、疫苗在实际应用中的技术问题。
市工质食药局:负责对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验(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关闭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文体广新局: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
市经信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迅保障等工作。
2.5 其它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设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应急处置组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或指定。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疫情处置工作。在相关技术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工作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防疫重点场所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隐患排查,掌握和评估疫病发生风险和流行趋势,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同时,要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值守工作。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监测预警
3.2.1 风险监测
市农畜水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专门人员,按照国家农业部规定的监测方法开展监测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监测信息和结果分析。从事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监测工作。
市农畜水局会同市环林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自然疫源性疫病的监测工作。
3.2.2 预警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农畜水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II级、III级、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4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农畜水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相关科研院校、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饲养和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4.1.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村防疫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2 报告形式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按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根据情况可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
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市农畜水局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州农业畜牧局,并及时通报市卫计局,并按要求及时采集病料样品送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
4.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初步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5.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与相邻4个以上县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5.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我市呈暴发流行,全市包括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县(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5.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有5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5)省、州、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5.1.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乡镇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乡镇内呈暴发流行。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5.2 响应程序
市防控指挥部指挥长接到报告后,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和响应条件,发出启动突发Ⅰ级(Ⅱ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指令。市指挥部指挥长接到报告后,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发出启动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指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5.3 响应行动
突发Ⅰ级(Ⅱ级、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根据疫情发展情况作出应急工作部署,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24小时内赴一线督导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响应行动由市指挥部执行。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5.3.1 先期处置
事发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进行隔离、无害化处置病死动物和污染物品、对所在场所和周边环境进行消毒灭源、疫源追踪调查等工作。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按程序及时上报,并采集病料样品送检。
5.3.2 应急处置
5.3.2.1 突发Ⅰ—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1)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全市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州政府请求支持。
(2)综合协调组: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按照各组职责规定,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专家技术组:分析、研判疫情信息,提出具体防控措施和策略,现场督导疫情处置技术工作。
(4)应急处置组:1.提出和实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方案。2.开展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等工作。3.组织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进行扑杀、销毁。4.开展实验室检测和样品的采集送检工作。5.监督检查疫情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疫区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工作,执行监督检查任务。6.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负责出入境动物及产品的检验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7.做好疾病防控和陆生野生动物监测、预警和隔离控制。8.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生活必须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市场监管,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产品的交易市场。9.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对应急处置人员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5)应急保障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肉食品供应等工作。
(6)灾情统计组:负责做好灾害损失、人员伤亡、救助对象等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5.3.2.2 突发IV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IV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农畜水局的建议启动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畜水局负责提出疫区封锁、扑杀染疫动物、销毁染疫动物产品等建议,具体组织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市农畜水局组织专家小组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向州政府请求支持。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5.4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要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I、I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州农业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州政府或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突发II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州农业畜牧局报告。
突发IV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指挥部组织人员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州农业畜牧局报告。
上级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后期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指挥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报州农业畜牧局。
6.1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2 灾害补偿
按照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订的标准以及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偿和保险理赔。补偿和理赔对象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6.3 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4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5 奖励和责任
乡镇以上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培训和演练
7.1 培训
指挥部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2)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7.2 演练
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进行综合性演练,不断提高全市应急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整体能力。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各成员单位也要根据自身职责,组织单科应急演练。
8 应急处置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办应积极协调市农畜水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质食药局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维护工作。
8.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8.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置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相对固定。
8.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8.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8.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
8.2.5 物资保障
市农畜水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控制等情况进行合理计划,统筹安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用品。
8.2.6 经费保障
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并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同时,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8.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控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农畜水局负责解释、修定、完善。
9.2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