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府办发〔2016〕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推进发展、民生、稳定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马尔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治藏方略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推动科学发展,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坚持依法治市,在市委领导下,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自觉接受监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化改革,调动和发挥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秉承群众路线,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增强执行力,注重实效;要忠于职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不推诿扯皮;要主动协调,密切协同,齐心协力,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群众;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市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是: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科学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
第二章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和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对市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必要时,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内的工作;受市长指派,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业务工作和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负“一岗双责”责任。
第九条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本部门的工作,负总责,对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市监察局在市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使监察监督权。
第十条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市政府的工作应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原则,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政策性、原则性、敏感性决策,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行政决策程序和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十二条市政府的工作决策应规范、高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顾问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作为市政府工作决策的必经程序。
第十三条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在充分调研、全面掌握实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研究制定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集体讨论决策。
第十四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决策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应深入研究,提出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的意见;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前,分管副市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方案进行审定,形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时应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政府工作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律顾问和合法性审查程序,应坚持参与在先、论证在先、评估在先、顾问在先、审查在先的原则。法定必须在先而未在先的,不得提交讨论决策。
第十六条市政府作出的决策,各部门、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反映,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
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市监察局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市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八条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即由市长、副市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根据会议的主题、内容和工作需要,可召开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召开全体(扩大)会议时,市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以及双重领导的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各群团负责人列席会议;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领导同志莅临会议。
第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决议、决定,讨论贯彻执行方案;分析总结和安排部署市政府工作;讨论决定依法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提出,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和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议题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时,市总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邀请市人武部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联系市政府工作的领导莅临会议指导。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重要问题,讨论研究贯彻执行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推动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和 “三重一大”、政府自身建设等问题。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事项,研究办理上级指示办理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审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研究办理议案、提案、建议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审定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审定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向市政府提请审定的重要事项。
(八)依照规定,讨论决定市政府管理干部的选拔、任免、奖惩等事项。
(九)讨论决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二十五条为提高议事质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应于会前一天送达出席人员。
第二十六条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与会议内容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汇总分析市政府的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九条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可按照工作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和安排部署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常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是否形成会议纪要,根据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三十一条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经会议主持人总结归纳,即为会议决议。
按照工作分工,会议决议由分管副市长组织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反馈信息。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会议应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精简会议,压缩会议时间,减少参会人员,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制定会议方案,明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会议议题,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市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会议。
第三十三条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会议的,出席人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应向市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批准。请假应在会前提出,未经同意的,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由主办部门承办。
第五章公文处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工作中的公文处理,应当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的规定办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上级来文,各部门、单位和乡镇报送的公文,以及其它来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提出分办意见,报常务副市长批办。
需要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批办意见和工作分工呈批、办理;属阅知件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批办意见分送或组织传阅。
批办、签发、传阅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只签署姓名和日期的,视为同意或阅知。
除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紧急事项和敏感、保密事项,以及日常工作材料外,公文原则上应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送领导同志个人。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主办部门拟稿,与协办部门协商一致,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办文。
市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发文,由主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修改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办文。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办公室拟稿,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审核,按照工作分工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办文。
第三十九条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属上行文的,分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属下行文的,一般事务由分管副市长审核签发,重要事务经分管副市长审签后,报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一般事务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重要事务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四十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经分管的副市长逐一会签后依照程序办文。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与涉及部门有分歧意见的,应牵头协调,必要时报请分管副市长牵头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工作中,要切实精简公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属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原则上自行发文或与协办部门联合发文,切实减少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要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平台,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公文办理要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专人跟踪办理,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六章政务活动制度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的政务活动严格按照市长、副市长的工作分工开展,市长、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政务活动,原则上自行安排,一般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衔接。
因工作安排有冲突等特殊原因,确需由其他人员代替,临时出席政务活动的,原则上按AB角配对原则自行协调。因工作安排有冲突自行协调不了的,应提前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市长、副市长要带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实情,加强检查、督促、指导,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市内调研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四十六条规范离市出访政务活动。除按照上级通知离市参加政务活动外,离市开展政务活动,要有明确目的,有计划安排,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行、出访,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一般性考察,不得变相旅游。
第四十七条因公因私离市要履行报批手续。市长离市要报经州委、州政府和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副市长离市要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市,要报经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副职离市要报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四十八条加强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来信来访办理制度,严格按照工作分工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案件,切实回应群众诉求。建立群众来信来访案件定期排查、挂牌督办、领导包案、限时办结、结案销号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工作中,下基层调研,离市开展政务活动,要轻车简从,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报销有关费用。出行、出访费用不得接受企业资助,不得由下属单位提供、分摊。
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市政府组成人员一律不得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
第七章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政府工作要严格执行《预算法》,严格执行零基预算、部门预算,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科学测算、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切实减少临时追加,强化预算约束。
第五十二条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严格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追加预算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追加预算的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必要性,资金额度应经财政评审),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十三条申请追加预算,使用单位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说明用途和理由(申请追加项目资金预算的,应编制工程量清单和资金预算安排),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审核批准追加预算,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大额度资金使用和敏感性、政策性、原则性强的资金安排,应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追加预算的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启动实施;先实施的,不得审批。
第五十五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均应全额缴入财政,再根据执收成本情况,预算安排给执收单位使用。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设置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建立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财政资金预算、追加、使用、管理情况,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纪违法。
第八章政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七条政府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八条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彻底清理行政职权,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促进行政权力法规依据、行政权力行使主体、行政权力行使过程、行政权力行使结果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九条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依法、规范、公开、高效、便捷、廉洁”的要求,打造市、乡镇两级政务“一站式”服务平台,强化服务,有效消除“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障碍,方便群众办事。
第六十条逐步扩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保密事项外,应及时公布。
市政府的政务活动,除涉密的外,应及时宣传报道,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十一条创新政府信息发布形式,办好“中国马尔康”政府网站,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采取各种形式,不断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和覆盖面,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九章督查督办制度
第六十二条推行政府工作清单制,由市政府办公室定期、不定期汇总编制《政府工作清单》,印发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和各部门、单位、乡镇抓落实。
市政府安排部署工作时,既要明确做什么、怎么做和目标要求,更要明确由谁做、什么时间完成,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时效。
第六十三条加强督查督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会议、文件决策事项抓督促检查,增强政府工作的执行力,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六十四条加强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办理的督促检查,按照工作分工抓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时效、质量,提高满意度。
第六十五条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督办有通报、结果进目标,使督查督办工作真正起到跟踪督促、准确反馈、表扬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工作落实的作用。
第十章绩效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严格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探索建立分类考核奖惩机制,科学实施奖励。
第六十七条建立完善政府专项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目标管理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市委、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
第六十八条建立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落实,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抓社会治理不力,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的;抓执行不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未完成的等,加大在目标管理考核中权重,逗硬奖惩。
第十一章权力监督制度
第六十九条市政府的工作要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七十条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汇报、请示;要认真负责地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发文后要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备案。
第七十一条加强监察、审计监督。加强行政效能监督和作风纪律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加强任期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工程项目决算审计。
第七十二条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经费审签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政策性、原则性、敏感性强的事项集体研究决策的制度,严防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章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七十三条坚持法治思维,严格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认真履职尽责;坚守法律的底线,坚决维护公平正义;学习掌握法规政策,开拓创新,敢于担当,坚决克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第七十四条深入学习贯彻“两准则”、“三条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加强教育、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着力建立健全制度,狠抓制度的执行,严格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乱纪、违法。
第七十五条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系列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办公用房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第七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各项规定,带头廉洁自律;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坚决不搞特殊、特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